山西興縣奧家灣鄉(xiāng)溝門前村的7死11傷慘劇瞬間引爆輿論。面對簡要卻沉重的一紙通報,有人甚至將兇手喪心病狂的行為比作是失心瘋式的“屠村”操作。而對于“7死11傷”,通報中明確提到觸發(fā)原因是感情糾紛。
(資料圖片)
不過有必要說明的是,從事發(fā)的性質及推進上來看,其實是分為兩個階段的。第一階段是郭某亮(男,27歲)針對郭某英(女,21歲,被傷到)及她的家人(她的婆婆裴某英、丈夫蔣某龍、兒子蔣某宸被殺害)。而其余4死10傷屬于第二階段造成的,也就是郭某亮駕車逃竄過程中導致的后果。
一定程度上,第一階段的慘劇或多或少是能跟感情糾紛掛上鉤的。恩怨也好,情仇也罷,總歸是冤有頭債有主。可第二階段的慘劇,只能是從進展層面歸因為波及關系,而從事因上講,只能說死者傷者實在太無辜了。
可即便這樣強調,我們也不認為跟感情糾紛有關,郭某亮的行為就有可辯駁的空間。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有人覺得通報時,“感情糾紛”這個標簽太模糊。希望把糾紛的過錯方明確化:比如女方糾纏,男方懷恨,就寫成“報復”,男方糾纏,女方拒絕,就寫成“騷擾”,總而言之,就是希望把是非再明確一下,以便輿論層面審判時好下嘴。
這種提法雖然值得理解,但是面對“7死11傷”時,這樣的提法又顯得太事無巨細了。要知道,這種提法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肯定會問清楚的。而通報中之所以沒有明確強調,一方面可能是確實還沒有搞清楚,另一方面基于通報的簡要性是不適合過多披露案情的。
就此而言,也就給輿論層面揣測“感情糾紛”留下余地。因為不管是什么感情糾紛,傷人殺人的行為都是難以被理解的,由此再去審視山西“7死11傷”的慘劇,自然就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事。
如此強調,并不是說要馬上辦了郭某亮,而是從“7死11傷”的慘烈程度來看,基于道德審判就可以看到結果了,而法律審判更多是走程序、做反思、取教訓。因為就算是女方過錯大,死傷這么多后,“感情糾紛”這個筐也裝不下了。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基于感情糾紛追問“7死11傷”,但是卻不能完全用來解釋“7死11傷”。因為生活中出現感情糾紛太尋常了,動輒就提刀捅人、開車撞人顯然是有違常情常理的。因此過分夸大、刻意揣測誰對誰錯,顯然是跑偏了。
所以,對于“自古奸情出人命”或“色字頭上一把刀”等民間敘事,只可作為小范圍的籠統(tǒng)敘事,要是放到輿論層面進行普遍性的討論,就有些不夠嚴謹了。因為這種因感情糾紛導致的惡性慘劇總歸是小概率事件,而拿小概率事件產生的悲劇因果套用所有的感情糾紛,顯然是聳人聽聞的。
至于關于性別層面的是非對錯討論,就更沒必要了。因為單純地通過“男傷(殺)女”、“女傷(殺)男”推斷是非,是根本得不出結論的。有的只是無聊的對峙和強站的立場。當然這種陣仗在每一次惡性事件后都會出現,所以也不用覺得奇怪,最大限度地的無視就行。
與此同時,回到感情糾紛層面,該講的常情常理還是要堅守的。其一、不管是任何形式的感情,都不要欺騙,不管是騙錢還是騙色;其二、騙錢騙色如果已經覆水難收,那么最好想盡辦法進行補償;其三、如果過錯方沒辦法進行具體補償,最好及時止損,切莫升級到欺人太甚,造成不可挽回的反噬結局。一言以蔽之,做人不要太過分,否則很容易迎來更過分的反擊。
由此說回“山西7死11傷”的慘劇,不管“感情糾紛”到底是怎樣的,基于慘劇本身依然足以警醒我們。帕斯卡爾說:“人人都尋求幸福,這一點是沒有例外?!碧子眠@句話,回到更一般的悲劇里,想必“幸福的死路,這一點也是沒有例外”。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