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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時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朝陽法院日前發(fā)布《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指南》,并通報典型案例。去年一年,朝陽法院共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44件,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37份,平均簽發(fā)時長僅1.5天。
朝陽法院王四營人民法庭庭長李甲軍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作為特殊民事程序,在申請、審查、執(zhí)行等方面具有高度獨立性,受害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不需要依托離婚訴訟或其他訴訟,也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會在受理受害者申請后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緊急的會在24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主要為家庭成員,但也包括除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例如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等關系的人等。”李甲軍說,今年1月1日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將婚姻關系或戀愛關系終止后仍存在的糾纏、騷擾、暴力行為納入被申請范疇,進一步強調了對婦女人格權益的保護。
朝陽法院發(fā)布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指南》,以17組問答明確了家庭暴力種類、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范圍、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申請材料、申請書范式、簽發(fā)條件等實體及程序性事項。指南明確,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外,實踐中凍餓以及經(jīng)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或身體侵害行為也均屬于家庭暴力。
指南還落實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代為申請制度。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等在發(fā)現(xiàn)相關受暴事實時,可依法及時指引受害者申請或依法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實踐中,大多數(shù)當事人缺少證據(jù)收集意識,導致其申請因“證據(jù)不足”而被駁回。指南明確了相關證據(jù)種類,受害者可以根據(jù)個人情況,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有意識地留存、收集證人證言、傷情照片、醫(yī)療機構證明、出警記錄等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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