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接受“培訓”后能找到一份稱心的工作,陸青(化名)沒想到,工作沒找到,還背上了貸款,結果打官司還輸了——這是怎么回事?近日,海淀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培訓貸”的案件,提醒年輕人當心新的求職陷阱。
陸青說,一被告公司向自己推銷培訓服務,并承諾接受有償培訓后,可以為其安排月薪不低于5000元的工作,陸青和該公司簽訂了培訓協(xié)議。但因學費不夠,在培訓公司的介紹下,陸青又與二被告、一家貸款公司,簽訂了《自付金額支付確認書》,該公司為陸青辦理了分期付款服務,公司按月從其銀行卡中扣除培訓費用。
協(xié)議簽訂后,培訓公司僅提供了一個月的培訓后就人去樓空。陸青認為,兩家公司故意虛構培訓和推薦就業(yè)的事實,以分期付款方式騙取其培訓費。陸青還否認《自付金額支付確認書》中簽名是本人所簽。陸青把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自付金額支付確認書》無效,并要求被告公司返還其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培訓費24554.34元。
庭審時,培訓公司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法院缺席審理。貸款公司代理人稱,該公司與培訓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公司按協(xié)議約定為培訓公司招收的學員提供教育培訓分期貸款服務,辦理貸款的相關文件均是陸青本人簽署,足以證明辦理貸款系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代理人認為,陸青主張貸款公司與培訓公司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權益的事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陸青與培訓公司簽訂的培訓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了培訓費數額,其自愿選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學習費用,《自付金額支付確認書》中載明了培訓費分期期數和金額,并載明了個人詳細身份信息。按照交易慣例,從銀行借記卡定期扣劃款項需持卡人本人對扣劃時間、扣劃金額、扣劃人等信息予以確認。因此,無論《自付金額支付確認書》中“陸青”的簽名是否是其本人書寫,均不能否定其真實的借貸行為。同時,陸青提交的材料無法證明兩家被告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所以,法院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請。
法官介紹,“培訓貸”一般指培訓機構與貸款機構進行合作,培訓機構向培訓者推薦借貸服務,培訓者向借貸機構借款支付培訓費后,再以分期付款方式進行還款。實踐中,很多培訓機構為招攬學員,極力推薦求職者申請培訓貸款,待培訓者支付培訓費用后,往往因培訓不到位引發(fā)糾紛。
上面的案例中,陸青雖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因培訓公司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培訓、安排工作的合同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對此,陸青可按照協(xié)議約定另行提起訴訟,追究培訓公司的違約責任。
法官也此提醒廣大青年尤其是畢業(yè)生,勿輕信培訓公司宣傳的無風險、無抵押貸款,以免培訓服務不到位,自己還要背負貸款,甚至影響個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