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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小女孩偷文具的店主道歉,會被原諒嗎?4月22日,江蘇揚州,一小女孩與爺爺逛文具店,老板非說小女孩偷了店里膠帶,要當眾對小女孩搜身,還招呼周圍人圍觀,期間還有一位老太太搜了小女孩身上,最終一無所獲,小女孩很委屈,哭著說沒拿東西!
爺爺無奈之下選擇報警并一直說“我相信我家小孩”,等到警方趕到后,通過監(jiān)控還小女孩清白。店老板剛開始說愿意公開道歉,但事后反悔,還說不跟家長談,要求走程序。家長曝光此事后,事件在網(wǎng)上快速發(fā)酵,不知道店老板出于輿論壓力還是突然良心發(fā)現(xiàn),公開錄制了道歉,由于其工作失誤,對小朋友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在此鄭重向小朋友和其家人道歉,希望能征得對方的原諒。目前該店已暫停營業(yè),還有人在店鋪門前放白花。
不僅想起了貴州畢節(jié)“一位年僅11歲的女孩因為被文具店老板誣陷偷盜文具跳樓身亡”的事件,當時這個事情在社交平臺上引起了一陣軒然大波,店老板為了3.6元文具,誣陷11歲女孩偷盜,并將女孩的信息和照片張貼在店門口,并以“重金懸賞”的方式尋找這名女孩,最后因為受不了他人的質(zhì)疑和冷嘲熱諷,為了自證清白女孩最終選擇在33層的高樓之下跳樓身亡,結(jié)束了年僅11歲的生命。
小孩最害怕什么,無非就是失去信任還有被冤枉,回歸此事件,店老板口口聲聲要對小女孩搜身,店家有權(quán)利嗎?@老宋點評 一方面,《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quán)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quán)利。作為店老板,應當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在沒有確切證據(jù)的情況下,不可以隨意指責、冤枉顧客!另一方面,即便警方要想對嫌疑人進行搜身,也必須出具搜查令,依照法定程序才可以進行。更何況是普通商家,沒有任何權(quán)力對小女孩搜身。換做是你,你會選擇原諒嗎?歡迎評論區(qū)留言!關注@老宋點評 ,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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