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逃婚”事件,這兩天引發(fā)廣泛關(guān)注。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四川涼山普格縣16歲的女孩小苦,其父母強行將她嫁給當?shù)啬凶樱⑹樟?6萬元彩禮,小苦選擇出逃廣東打工,結(jié)果被男方家人強行帶回,途中她謊稱上廁所,在廣西百色市田東縣報了警。
在警方、民政、婦聯(lián)等部門介入之后,她本該擺脫身不由己的命運是不是?但這些部門的操作卻讓人傻眼了——在進行耐心勸解和心理疏導以后,將少女送回了那個將她強行出賣換取彩禮的原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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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wǎng)友說得好,才出虎口、又入狼窩。
當?shù)毓ぷ魅藛T云淡風輕地表示,已幫助女孩“平安回家”;對于女孩回家后是否仍會被迫出嫁等情況,則表示“到時候會繼續(xù)跟進”。字里行間,儼然迎來了大團圓結(jié)局,而在工作人員眼里,圓滿地解決問題成了一件值得表功的事情。
問題是,這難道真的只是一起簡單的彩禮爭議,以至于簡單調(diào)解一下,讓女方把彩禮退回去,說服男方讓少女回家,讓女孩和父母重歸于好就完事了?
當然不是。少女逃婚事件,絕不是一起簡單的私人彩禮糾紛,事件的性質(zhì)要惡劣的多,甚至涉嫌違法犯罪?!案骰馗骷?、各找各媽”的輕飄飄處理結(jié)果,和“和稀泥”沒有任何區(qū)別,更是將少女進一步推向深淵。
先說其父母?;橐鲎杂?,這是最基本的權(quán)利。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在小苦只有16歲尚未成年的前提下,未征得其同意就將她嫁人,是典型的包辦婚姻,而未成年和包辦婚姻兩點都已觸犯法律紅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jié)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則明確寫道,“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其父母是小苦的監(jiān)護人,但監(jiān)護人的意思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民事權(quán)益進行監(jiān)督和保護,而不是說可以自由處置,想怎么支配子女就怎么支配,想剝奪其婚姻自主的權(quán)利就可以隨意剝奪。
在報警獲救后,小苦說“我爸媽把我賣給他們的啊”,絕望之情讓人心酸。為了換取彩禮而將女兒嫁人,這和賣女兒已經(jīng)沒有本質(zhì)區(qū)別了。
而當?shù)夭块T在接到求助后,不僅不糾錯,依法懲處父母的違法犯罪行為,反而將小苦繼續(xù)送回原生家庭,本質(zhì)上是在縱容其父母打著家庭的旗號來作惡,來粗暴地干涉婚姻自由。
再說男方,既然小苦不同意,且未到法定結(jié)婚年齡,哪怕付出再多的彩禮,都沒有強制娶回家的理由?;橐霾皇侨丝谫I賣,彩禮不是賣身契,不是花了錢就必須得到人。
關(guān)于婚姻,《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六條明確提到,“結(jié)婚應(yīng)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男方打著付了彩禮的名義,強迫少女同意與其結(jié)婚,尤其是去廣東強行帶人的過程中,如果存在著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同樣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如果小苦透露的細節(jié)全部屬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來框定,這將是一起性質(zhì)極為惡劣、嚴重的包辦婚姻類違法犯罪行為。
首先,二人的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其次;雙方家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yīng)該依法懲處,而不是把它歸于“家事”不予介入;再次,對小苦的解救,絕不是簡單的送回原生家庭,不提供任何有效的保護了事。
最諷刺的是,我們一方面喊著要移風易俗,用各種紅頭文件管束彩禮,擺出一副和天價彩禮陋習戰(zhàn)斗到底的姿態(tài),一邊面對高價彩禮“買人”的脅迫婚姻行為,卻又表現(xiàn)出了極大的寬容。
對陋習到道德潔癖般的零容忍,和對包辦、脅迫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寬縱,到底是如何并行不悖的?在某種程度上,這解釋了小苦苦難命運的根源,如果法律對此網(wǎng)開一面,又如何制止那些賣女兒的沖動呢?
正是因為法律的寬容,在溫情脈脈的家庭外衣下,才會上演如此令人憤懣的劇情。叛逃失敗的小苦被送回原生家庭,這和婚姻中被家暴的女性,得不到法律的救濟一樣,都是法律之恥。
值得一提的是,在工作人員介入以后,小苦對他們說,“如果沒有遇到你們我都不知道怎么辦,也不知道會發(fā)生什么,反正感謝你們”。
我相信小苦是真心實意地道謝,但小苦的命運就此改寫了嗎?那個出賣她的原生家庭,會原諒這忤逆的一切嗎?說實話,我很難樂觀地給出答案。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和稀泥式的處置下,哪怕小苦擺脫了這樁強迫的婚姻,在不遠的未來,一定還會有更多無法掌控自己婚姻的“小苦們”,在原生家庭中苦苦的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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