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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濤(化名)某晚下班后到公園游玩,一時興起下水捉魚,不幸溺水死亡。王濤父母以相關河流管理單位和公園管理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0余萬元。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單位已盡安全保障義務,判決駁回王濤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濤父母訴稱,2020年,王濤在海淀區(qū)某公園內水流中溺水身亡,該區(qū)域屬于相關河流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被告兩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管理單位未在河邊加裝護欄,也未盡提醒義務,河邊沒有巡邏看護人員,導致王濤溺水無人施救最終身亡。另外,河道中水草過多造成王濤自救困難。
河流管理單位辯稱,事發(fā)水域確歸該單位管理,但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及管理責任。王濤父母所述因水草過多造成自救困難沒有證據支持。該單位沒有侵權行為,王濤擅自下水捉魚溺水和該單位沒有因果關系,該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園管理單位表示,該單位是水域所在公園的管理單位,只對河邊綠化進行管理,事發(fā)水域的河道管理者并非該單位。該單位沒有侵權行為,王濤的溺水和該單位沒有因果關系,該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兩單位均在公園內及水域附近設立了多塊警示牌,如“水深危險,禁止戲水”等,以提示游客禁止下河游泳、戲水。王濤父母雖稱警示牌是事發(fā)后設立的,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除警示牌之外,被告兩單位還通過在陡坡處設立圍欄以及河流管理單位派專人巡視等方式保障安全,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事發(fā)水域是開放性水域,并無證據顯示事發(fā)水域必須設置護欄。另外,王濤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夜間進入河流內戲水的危險性是明知的。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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